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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的范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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