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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的保护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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