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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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